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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4-06-07 来源:行业新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事会对此发表的审查意见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2年4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2022-02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周四)下午14:30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能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2022年5月1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能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六楼会议室

  (二)提案七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联的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三)提案四、七、八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相关联的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相关信息。

  (二)登记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四)股东能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来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传线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邮编:061000,信函请注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一。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本人(本公司)出席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书面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2022年4月28日11: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付洪艳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22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

  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17,924,1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0,896,209.95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赞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我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企业来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升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水准,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基于此,公司拟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8日,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17,924,1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0,896,209.95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 目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沧州明珠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等相关规定。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方可实施。

  监事会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赞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真实的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沧州明珠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前,公司严控内幕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和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制度,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票据、存货、合同资产、商誉、非货币性资产,计提各项信用减值损失以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5,620.07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损失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资产价值。

  (1)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情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公司对于信用风险显著不同且有客观证据说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说明债务人很可能没办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实物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实物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账龄组合、合同结算周期等。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不是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认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零。

  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注:2021年,应收账款核销的金额系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偿还完毕,公司将剩余无法收回的款项核销,该款项核销前已全额计提坏账。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根据存货全面清查的结果,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2021年公司对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人民币852.1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方法,基于合同资产的信用风险特征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经测试,截至本报告期末,对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累计计提减值损失4,411.92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非货币性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如上表所示,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客户关系,为本公司之子公司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购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合并增加的客户关系,依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035号)评估报告,按照公允价值将非货币性资产一客户关系进行了重新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客户关系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西安捷高主要从事电连接器和电缆组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多年经营过程中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等多家军工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收购时将西安捷高该等客户关系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并采用多期超额收益法确定其账面价值。2021年至今,受国内及全球疫情影响,西安捷高军援军贸订单一直未能恢复;同时,全球疫情加剧和持续对全球供应链造成极大干扰,且国内及全球疫情仍不断反弹,西安捷高军工订单减少,整体经营不及预期,持续亏损,反映出原收购确认的客户关系已不能带来超额收益,对西安捷高的企业价值已无超额贡献,相关客户关系已无溢价。因而,2021年12月31日公司针对该非货币性资产-客户关系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金额571.43万元。

  综上,2021年1-12月公司计提各项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为人民币5,620.07万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2021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5,333.67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4.57%,相应减少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5,333.67万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损失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下属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提高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效率,2022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包装”)、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东鸿新材料”)、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制膜”)、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明珠”)、合并范围下属公司沧州捷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捷高”)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00万元。担保业务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进口押汇、商业票据贴现、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衍生品业务等。

  为确保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

  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最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沧州东鸿包装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销售本公司产品;货物进出口。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24,840.62万元、净资产16,554.28万元,负债总额8,286.34万元,资产负债率33.36%;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789.27万元,实现净利润4,053.7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沧州东鸿制膜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7,594.67万元,净资产15,857.32万元,负债总额1,737.35万元,资产负债率9.87%;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284.08万元,实现净利润2,020.0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德州东鸿新材料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9,322.02万元,净资产4,022.16万元,负债总额5,299.85万元,资产负债率56.85%;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68.45万元,实现净利润318.4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3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7,173.16万元,净资产6,975.13万元,负债总额198.03万元,资产负债率2.76%;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5.8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芜湖明珠成立于2009年8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其他各类管材管件的生产和销售;提供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提供货物过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及房屋租赁服务。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1,842.32万元,净资产10,826.46万元,负债总额1,015.86万元,资产负债率8.58%;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766.65万元,实现净利润3,519.1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重庆明珠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的生产与销售;提供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32,770.28万元,净资产22,918.02万元,负债总额9,852.26万元,资产负债率30.06%;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519.25万元,实现净利润5,337.1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沧州捷高成立于2019年2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通过并购基金对其形成控股关系,是公司合并范围内并购基金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控股孙公司。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动手提式工具制造;电子产品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电气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石灰、水泥);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营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1,115.53万元,净资产4,102.85万元,资产负债率63.09%;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95.17万元,实现净利润-987.2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沧州捷高电气有限公司为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表:

  (四)沧州捷高反担保责任约定: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母公司西安捷高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范围和期间与担保方一致。

  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文件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内容以各方实际签署的最终协议为准。对于授权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沧州东鸿包装、沧州东鸿制膜、德州东鸿新材料、芜湖制膜、芜湖明珠、重庆明珠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沧州捷高为公司合并范围下属公司。上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上述公司获得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本次不涉及关联担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沧州捷高母公司西安捷高的其他股东也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上述公司获得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拟担保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2年度拟为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25,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总资产58.95%,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87.92%。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121,8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22.09%,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2.95%。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等2022年度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分公司等(以下简称“东塑集团”)、沧州文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勇工程设计”)、沧州颐和高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高新嘉园”)、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租入资产、出租资产、接受劳务、提供劳务、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和存款利息及手续费等交易,预计2022年总金额不超过2,215.32万元(其中与东塑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任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2021年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累计1,705.35万元。

  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宏伟、于桂亭、赵如奇、丁圣沧、于增胜、于韶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7条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因关联人数量较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公司与东塑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人以东塑集团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注:因关联人数量较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公司与东塑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人以东塑集团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御河酒业营销全称沧州东塑集团御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亦属东塑集团实际控制);国际轻纺城全称沧州明珠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轻纺城”。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具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烟酒(限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衣服务;花卉、食品饮料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会议服务;餐饮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东塑集团资产总额555,256.88万元,净资产191,548.14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2,990.21万元,实现净利润1,930.19万元。(以上数据为东塑集团母公司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转贴现;办理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客理财;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图纸审查一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文勇工程设计资产总额2,108.08万元,净资产1,317.4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117.40万元,实现净利润253.5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颐和高新嘉园资产总额115,057.33万元,净资产814.5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11.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营范围:房屋、场地、摊位租赁;出租商业用房;房屋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市政工程施工;制造、销售;服装、服装面料、辅料、纺织品;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广告发布、代理服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国际轻纺城资产总额35,448.08万元,净资产5,285.7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25.99万元,实现净利润-714.2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截至目前,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422,586,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0%,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宋文勇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塑集团监事,同时担任颐和高新嘉园法定代表人、文勇工程设计大股东;赵如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国际轻纺城、沧州银行董事。文勇工程设计、颐和高新嘉园、国际轻纺城、沧州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3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其中国际轻纺城2022年预计不再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东塑集团、沧州建筑设计、文勇工程设计、颐和高新嘉园以及沧州银行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数额不大,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开、不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原则。其定价依据为:在有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根据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确定;在无政府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即交易一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交易时所应采取的价格确定;若既无政府指令性价格或指导性价格,亦不存在市场价格,则关联交易价格依据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或转账结算,根据合同付款。双方可根据本身需要、市场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增减,实际发生的交易情况在本年度总结后统计计算。已签订协议的,双方执行原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授权公司经理层与其签订协议。上述交易的某一项内容被终止和调整的,不影响其他交易事项的执行。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上述关联方签署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职工公寓租赁协议》、《供电服务协议》、《供水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正在履行中。

  2、采购商品和销售产品是在业务需要时签署采购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东塑集团、颐和高新嘉园、文勇工程设计、沧州银行等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的,以上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李林、陆宇建、迟国敬对以上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5月6日(周五)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陈宏伟先生、总经理于增胜先生、财务总监胡庆亮先生、独立董事迟国敬先生、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15:00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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