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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6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6号公告发布日期: 2024-06-19 来源:无尘包装产品

产品参数 /Product parameters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200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因最近机动车辆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订,据此,我委针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原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规则分别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以上修订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3月1日起,机动车辆类产品须按原认证规则及本修订件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200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因最近机动车辆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订,据此,我委针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原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规则分别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以上修订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3月1日起,机动车辆类产品须按原认证规则及本修订件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位置与固定》及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础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验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应急制动系型式检验测试的项目规定要求检测方法

  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

  汽车真空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7.1.1~7.1.3条的要求。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后视镜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和平头客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2.2、12.2.3条要求。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其中几何可见度和4.3.2.6条暂不做检测。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4.1、8.4.4、8.4.6、8.4.7条要求。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和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

  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第3.1.1、4.1.2条要求。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3.1.4条暂不做检测。

  M1类汽车的车门铰链应符合GB 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M类汽车和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应符合GB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GB 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按照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规定要求检测。

  汽车用安全玻璃按照CNCA-04C-028《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中的技术规定要求检测。

  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乘客座椅(侧向座椅和设置在通道上的靠背和座垫均可折叠的座椅除外)应安装安全带。汽车安全带按照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中的技术规定要求检测。

  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1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1993《汽车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

  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7、12.8、12.9条要求。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的要求,其中3.2、3.7条暂不做检测。

  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一定要通过图纸或切割车身检查的项目暂不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及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的客车结构应满足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他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中4.1~4.3条暂不做检测。卧铺客车还应符合GB7258-2004的11.9条要求。

  M、N类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无线《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其中第4.3条暂不做检测。

  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司机伤害应符合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司机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11551—2003或ECE R94-00法规的要求(碰撞角度为零度)。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要求。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还应符合GB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和GB14761.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要求。

  44.汽车总质量GVM3500kg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装用燃料为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污染物在发动机台架上测量;其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的怠速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还应分别符合GB14761.5—19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4—19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其检测的新方法分别按GB/T 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 11340—1989《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T 1476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的规定执行。

  45.汽车总质量GVM3500kg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装用燃料为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污染物在发动机台架上测量;其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排气可见污染物应符合GB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应符合GB14761.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满足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M2、M3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应满足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要求。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GB/T18384.2-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电动汽车如需采用易燃易爆气体作为能源,其储存装置、连接管路和开关等应符合有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特定种类设备的要求。

  根据专用汽车的不同特性及使用场所涉及安全环保要求除进行下车的基本项检测外,应按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专用装置部分项目的检测。采用已认证的二类底盘(无货箱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前46项检验测试的项目中只进行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中规定要求的第3.8条和第3.9条、第5项的行车制动系0型试验和驻车系静态性能、第8项的安装要求检查、第13项、第16项、第19项、第20项、第33项、第36项、第37项、第39项、第46项(二类底盘未装空调的,改装时加装空调的专用汽车)。

  专用汽车的质量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4.1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第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9条的要求。

  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5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第4条的要求。

  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2条要求;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别的条件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10条要求。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90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机外辐射噪声应符合GB16710.1—1996《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第3.1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7条的要求,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第5.6、5.8、5.9、5.12~5.14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2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设施。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装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9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3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3.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0条的要求; 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设施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6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8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2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3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6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汽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结、打扭。

  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汽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安装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小于1.5。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5~5.8条的要求。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4.3条的要求;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在各级臂段起吊1.25倍的额定载荷时,其主要结构件的应力值应小于许用应力值。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设施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强度测试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

  汽车起重机的上车操纵室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3条的要求。

  原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中第4.2.2.1条去掉,第4.2.2.2条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修改为:

  发动机怠速性能测试方法按GB/T5363-1995中4.2做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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