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8起认证认可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典型案例发布日期: 2024-12-01 来源:hth官网登录入口
近年来,部分认证认可和检验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工作质量,不惜违背工作的公正性,甚至会出现了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埋下事故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认证认可、检验测试机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5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分宜县某站进行现场检查时,调阅了当事人2024年3月至5月的检测报告,发现四份检测报告分别存在记录和报告上的采样地点数据不一致、采样图片无定位、原始记录上无位置数据但报告上有、原始记录上无采样记录及图片但报告上有等问题,属于不实检测报告。经查,因采样人员对采样理解有偏差,未按规范进行采样,导致上述四份检测报告不满足HJ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4.1.1.7条款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交线索,称新余市某检测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检验测试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水样已超过样品保存期限、记录填写不严谨等问题,构成违反相关检验检测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没办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规定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苏州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未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书并予公布
2023年6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组在开展2023年度认证认可及检验测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认证获证企业(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2223Q00854R0S,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2月27日)上范围为塑料制品(HDPE 纳米内衬方型增强管、内压增强管)的制造和销售,但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增强管内管(直径为200~2000mm)的生产均委托江西某公司,最终的缠绕后的成品也由江西某公司生产认证,认证服务费4000元,当事人认证获证企业(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认证证书于2023年7月17日暂停,但未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书并予以公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场所能力未维持,试验车道已变成社会共用道路,相应的业务大厅和驻车坡道与检测车间之间被社会共用道路隔断。经查,当事人固定的工作场所基本条件未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构成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安检部分灯光发光强度检测数据不实、未使用测量工具对轮胎花纹深度进行测量、驻车坡道未安装防护栏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没办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规定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次日,联合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专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LZMWT报告内采样人廖某鹏的签名是胡某平代签,编号:HLZMWT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胡某平的签名是廖某鹏代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份大客车报告数据失真、输出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数据不实等情况。经查,当事人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区未画起止线、底盘部件实际检查时间不足等人工检验操作不规范问题,构成违规开展检测并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检验的2只液化石油气瓶瓶阀更换后仍为非自闭阀,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